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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在法律援助中体现价值

发布单位:市政协办公厅     发布时间:08-06-18     您是第位阅读者

——记安远县政协委员、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美荣

     安远县城有一条历史悠久的路叫解放路,这条路上有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四个法律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被当地人称为“法律一条街”。街中的法律援助中心,从2002年2月成立至今,先后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近200件,受援人数达310人,解答法律咨询2260多人次,志愿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的法律工作人员达25人。当地群众只要说起法律援助中心,可谓家喻户晓,有口皆碑。其中,这无不凝聚了该中心主任、县政协委员刘美荣的辛勤努力和汗水。

    1988年从江西省司法学校毕业后的刘美荣,一直从事律师职业工作,干得有声有色。2002年初,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解决弱势群体打不起官司和打官司难的问题,该县在赣州市各县市区率先成立法律援助中心。之前,司法局领导正为找一个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主任而犯愁,当找到刘美荣谈话,讲法律援助就是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时,他真诚地说:“钱财是身外之物,我既然学了法律,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我认为这才有意义。”听到刘美荣这番回答,让局领导甚感意外和高兴。

    当时法律援助中心只有两间办公室,其中一间还是租来的。上任后的刘美荣下决心要干好法律援助工作,不辜负组织的期望。于是,他争取到局里的支持,调来了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律师,筹资对办公室进行了简单装修,购买了办公桌、档案柜、书柜等办公设备,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他和中心的律师为了扩大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方便广大群众需要法律援助时联系方便,自己出钱印制了1500张联系卡。为使刚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更加深入人心,2003年10月,刘美荣与县电视台联手制作了一期《法律纵横》特别节目。坚持在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在县城主要街道、下到各乡镇圩场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单。2004年5月,在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法制培训班上就《法律援助条例》进行讲座。同时,还与团县委、工会、妇联、残联等单位联合举办了多期法律援助知识培训班。法律援助逐渐被人知晓,得到过帮助的群众赞誉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伞”,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

    2003年9月27日上午,一位因患骨髓炎右腿被截肢的残疾人何某慕名找到刘美荣,请求法律援助。原来,1997年,何某与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唐某的房屋转让给何某,价格为82500元,分两期付清。协议签订后,何某分三次付了41500元。经唐某同意后,何某花6000多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居住。可天有不测风云,不久何某被查出患有严重骨髓炎,在医院治疗近一年后截去右腿成了残疾人。因治病何某家已是负债累累,经济拮据,无法付清欠唐某的剩余购房款。在唐某多次催逼下写下欠条,同意支付高额利息。后来,何某又被迫同意唐某提出的要求,即先付的41500元不予退回,赔偿唐某5000元,双方原先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终止,改为房屋租赁,何某每月付租金300元。2003年7月,唐某见何某无力支付租金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给付拖欠租金。刘美荣在查看何某提供的有关证据和到法院听取案情介绍后,告知何某可以另案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意为何某提供法律援助并为其担任代理人,还向法院请求为何某缓交了诉讼费。2003年12月23日,当何某得到法院作出被告唐某退回他购房款、房屋装修款合计31500元的判决书时,感激得眼里流出了泪花。后来,何某家人多次想请刘美荣和中心工作人员吃饭以示感谢,被婉言谢绝了。

    前年一位姓丁的老大爷,通过宣传资料介绍和便民联系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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