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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政府要切实增强协商意识,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努力做到“三在前、三在先”,即对重大问题的协商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事关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关系地方全局的重要政策要先协商后通过。真正使政治协商经常有序、生动活泼、富有成效。要把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要把民主监督工作贯穿于调研、视察、提案等经常性工作之中,形成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的良性运行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经常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提要求,支持政协开展专题调研、咨询论证、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对于政协的建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办理和反馈工作;各级政协组织要不断探索参政议政的有效途径和方式,认真总结经验,并上升为工作制度,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第五,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努力在开拓进取中展示新风貌。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政协自身建设“四位一体”的总要求,以促进党派合作、突出界别特色、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加强机关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尤其是要科学设置政协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能,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加强对委员履行政协职能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建立委员退出机制,畅通“出口”;抓好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更好地履职尽责;加强各级政协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完善机关制度,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努力为各级政协履行职能创造更好的条件加强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根本保证,是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一定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工作机制,努力为政协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一,要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总体布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党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熟悉政协工作,经常关心过问政协工作。对政协重要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责成有关部门搞好督办落实。党委、政府联系政协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各界人士交流情况、沟通感情、广交朋友,班子其他成员要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为政协工作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要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有关副主席列席人大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党政有关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与政协专委会对口联系,四套班子秘书长联席会议等制度。党委、政府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应通知同级政协有关领导和专委会负责人参加。要尊重、保障和不断扩大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应有的民主权利,支持政协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参政议政,为政协履行职能创造宽松的政治环境。
第二,要注重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要责任。各级党委要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对事关人民政协的重大问题,注意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要及时向政协党组通报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听取意见建议。各级政协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主动请示和汇报工作;要坚定不移地把党的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