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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政协工作会议上会刊第2期(5)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08-01-03     您是第位阅读者

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其它协商会议。

10.党委、政府和政协要按照政治协商的五个主要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即:(1)每年年初,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在政协协商的议题。(2)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协商方案,安排协商活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协商内容的有关材料送交政协。临时确定的重大问题的协商,一般至少要提前10天将有关文件和资料送交政协办公厅(室)。政协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寄送参加协商的委员,必要时可以围绕协商议题组织有关委员开展视察或调研)。(3)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在协商会议上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4)对协商中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协及时整理并报送,供党委、政府作决策参考,也可以经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建议案提交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法院、检察院。(5)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法院、检察院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在3个月内将落实情况向政协办公厅(室)书面反馈。

四、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1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沟通、反馈等各个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赣州市委关于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赣市发〔2005〕46号)精神,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和法院、检察院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坚持和完善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人员制度,明确特约监督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进一步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和法院、检察院应将其纳入督查工作范围,落实办理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认真办理政协的提案和建议案,并及时给予正式答复。

12.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即:国家宪法、法律与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13.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即: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专题民主监督、民主评议部门工作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14.认真开展专题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在请示党委同意后,对政府的相关工作,开展专题民主监督或民主评议。主要程序和要求是:(1)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课题和实施方案,报经同级党委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单位)。(2)政协组织委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听、看、查、访等活动,了解掌握情况和听取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沟通,重要意见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专题报告或建议案,报送同级党委和政府。(3)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向委员通报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让委员知情;对政协反馈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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