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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市政协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
第七条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我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六)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主任、副主任和有关工作机构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专题协商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召开选举会,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主要任务见第五章)。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 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 根据需要,通过市政协的建议案;
(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委员小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全体会议委员讨论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第一次会议委员小组召集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三条 联组会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主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专题协商 |